(一)雇佣他人或者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减少数量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污染的商品;
(四)利用明码标价或者其它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
(五)对所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
(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八)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不予说明;
(九)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检机构验证单或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一)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二)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三)销售未经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十四)通过虚假广告活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五)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