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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康复与就业服务

    (一)残疾人范畴:
 
    残疾人共分六类: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残疾。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视物不清。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
 
    3.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不能用言语交往活动。
 
    4.智力残疾——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5.肢体残疾——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6.精神残疾——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二)办残疾人证所需材科:
 
    1.户口所在地证明或县级医院证明;
 
    2.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3.法定监护人姓名;
 
    4.免冠头相片大一寸2张,到县残联办理。
 
    (三)残疾人分康复援助:
 
    残疾康复主要是:白内障复明、低视力矫治、聋儿听力训练、精神病防治、麻风畸残康复、补碘、用品用具供应、脑瘫训练,结合不同残疾特点,开展康复服务。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分为社会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自谋职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职能部门主要鼓励个体分散就业为主,有条件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扶持。
 
    (五)残疾人就业服务咨询:
 
    1.残疾人就业培训,可以参加县职业技术培训和县级残联组织的各种技术培训班,为残疾人提供岗前培训。
 
    2.组织盲人按摩就业培训。
 
    3.推介到发展地区就业,并对残疾人就业咨询。
 
    4.就业保障金收取。按省、市、县文件规定,每个单位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就业要求的,需缴纳就业保障金,计算方式:按上一年度全县平均职工工资总额80%计,少安排一人就需缴交1人80%就业保障金。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就业金收取后统一上交财政,用于残疾人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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