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安[1993]2号文规定,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用和录用。积极扶持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