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窃电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起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窃电处理
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3.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电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月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
4.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5.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