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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或女职工的“三期”内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权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况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根据此规定,在医疗期或“三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劳动合同并不即行终止,而是要延续至医疗期或“三期”期满之日才能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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