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事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报告规程上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
(二)发生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同同级工会,会同劳动、卫生、公安、检察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事故调查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特殊隋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书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申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事故处理审批权限:重伤事故由企事业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死亡1至2人的由劳动部门审批:一次死亡3至5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范围
(1)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2)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
(3)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
(4)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
(5)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
(6)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7)因工作在外地出差或外勤期间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事故。
(8)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而造成的永久性完全残废或者死亡。
(9)经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为因工致残伤口复发而死亡。
(10)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
(11)经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医疗事故而造成。
(12)经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伤残或者因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