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都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行政机关代表、同级总工会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案。当事人—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