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录用计划。县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县所辖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在市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职业的要求进行录用。
(二)发布报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拟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2.招考对象和条件;
3.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材料;
4.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5.录用程序、办法;
6.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县人事局统—组织。资格审查,指的是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县、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周岁以下;
6.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7.具备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也可采取心理测试等特殊测试方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笔试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统—命题、统一制卷、统—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由县人事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五)体检与考核。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体险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规定。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六)录用。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统—报市人事局审批。被批准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由市人事局发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凡考试合格而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县人事局建立候选人员储备库,保留其候选资格。候选资格自下次录用考试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