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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

    县内所有企事业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所有职工和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养老账户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即企业和职工分别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与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1998年7月至2002年6月,企业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职工按工资的3%逐步调至6%缴纳(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项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缴费基数由原来的413元调整为663元,缴费费率保持不变。养老金的核发实行“缴费跟工资走,待遇跟缴费走”的原则。养老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把职工本人的待遇享受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水平浮动联系起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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