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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超生—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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