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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一)内地居民离媚登记
 
    1.内地居民申请自愿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居民、华侨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华侨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有效护照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当事人应提供近期正面免冠单人二寸相片2张。
 
    (三)离婚登记的时限
 
    当事人确实属自愿离婚,并已以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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