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结婚登记
1.香港、澳门居民、华侨与本县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应当共同到本县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本县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华侨同胞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本人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结婚当事人应提供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大2寸相片3张。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
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