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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处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假如你是当事人,发生事故时,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假如你是过往车辆司乘人员和行人或附近居民,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做好上述工作,遇车辆逃逸时,要迅速记清肇事车号、车型、逃逸方向等内容,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目前我县受理交通事故的部门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电话122、110、其中122、110是免费特服号码);遇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可同时拨119报警;遇危重病人可拨120急救电话。
    (二)交通事故分为几类?
    交通事故根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可分为四类:即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几种?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上列项目按当年赔偿计算标准并按所负责任确定,一次性结算费用。
    (五)交通事故的调解期限如何?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天。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  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任何—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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