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火灾时如何报警?
当发生火灾时应迅速组织扑救,并应迅速报警。报警时除装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能自动报警外、,必须根据客观环境条件灵活运用报警方法。如使用报警电话、手动报警设施、警铃、汽笛、 广播、敲锣、奔跑呼喊或直接到消防队报警等方法及时报警和请求救护。全国统一的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119,全国统一的急救电话号码是120。
报警时应沉着冷静,必须准确讲清起火单位(或住宅等)、所在地区、道路(街)、里(弄)、门牌号码、起火部门、着火物资、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以及所使用报警的电话号码等,并立即派人到路口迎候和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在用无线移动电话报火警时,除注意上述几点要求外,还必须注意在报警后不要关机,以便听取消防队的回唤问话,保持联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报警要正确认识、严肃对待,不得有意隐瞒火灾或阻拦他人向消防队报警,否则公安机关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同时还应明确严禁假报火警的行为,假报火警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受到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二)消防管理处罚有哪些规定?
1.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5)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6)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7)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 灭火救灾的;
(8)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9)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2)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3)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5)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导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谎报火警的;
(7)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8)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护消防产品的;
(9)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到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产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治安拘留。
责任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 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书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的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5.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6.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7.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核算10%-15%o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8.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五天内交纳被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天加罚5%o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