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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

    (一)公民申请分户办理
    公民有申请分户的,根据申报,户籍民警核实其属于—家分居多处不在—起生活的,经所长批准应给予办理分别立户手续。对有的家庭虽分居多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责任区的,也可以立为—户。
    (二)公民要求更改姓名办理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更改姓名的,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给予变更。十八周岁以上的人要求更改姓名的,应从严掌握,确有正常理由需要更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批,才可给予更改。  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律不得更改姓名。
    (三)《暂住证》办理
    按《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凡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七天以上的均应到暂住地户口管理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至其他地区从事经商、务工和其他经济活动或事务,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员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在申报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公民申领《暂住证》应备以下证件:
    1.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2.近期半身脱帽正面一寸相片2张,填写《暂住证》申请表:
    3.育龄人员应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4.进入用工单位的省外人员,应出具《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5.来自恶性疟疾地区的人应持原住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疾疾检查证》到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查治登记手续后,才能申领《暂住证》。
    (四)私人出租房屋需办手续
    租住出租屋的暂住人员应向房屋出租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约。入住出租屋时就及时到户口管理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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