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旅客(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如台湾同胞、华侨、留学生、船员、出国干部等,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物品,规定以下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见下表:
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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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限量 |
| 第一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自用合理数量 |
| 第二类物品 |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
香烟400支 或雪茄100支 或烟丝500克 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 |
| 第三类物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
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任选其中的一件 |
| 第四类物品 |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
注:
1.未满十六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
2.自费留学人员(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学成回国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验放凭我驻外使馆开具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比照公派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