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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的验放有哪些规定

    (一)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都要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检验,经海关征税后才能携离海关监管现场。
    (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有书面申报和口头申报两种方式,要人、证、物齐。申报单上所列各项内容,都要如实填写。
    (三)对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范围或进境手续不全、无法当场放行的物品,海关要收取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我境内法人出具的保函方子放行,否则海关予以暂留保管,待补办手续后放行。
    (四)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本人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在出境前持有效出境证件向出境的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办理托运手续。
    港澳旅客,一般不办理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或运出行李物品。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未经海关许可,不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海关依法处理,包括补税或处以罚款。
    (六)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个人物品,不属旅客行李物品范围的,海关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从国外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给中国公民和外侨的物品不准进口,予以退运。
    (七)携运进境不属自用或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存仓物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
    如携带进口的是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而物品仍在自用范围以内的,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征税放行。
    (八)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因故不能当时办结手续或不能按章纳税的,海关不予放行。物品存入指定仓库,由旅客三个月内办结进口手续或退运(来往港澳限—个月)。亦可收保证金或保函先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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