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在我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3.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所、医院、律师事务所等工作的非公务人员。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对达到一定纳税或创汇条件并在地级以上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商务签注;对未报备或没有达到一定纳税或创汇额的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三个月以下商务签注。
(二)企业备案申请手续
达到当地最低纳税标准,要求申请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企业,首先要在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审批表二(简称备案审批表)和《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表二(简称报备名单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驻华机构办事处可免交纳税和创汇证明。
4.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简称资格认定书)。
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年审时可凭原资格认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直接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发给资格认定书。
(三)备案企业人员申请手续
备案企业人员申请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历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该企业为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已实行凭身份证、户口申领护照的地方,只须由申请人所 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四)未经备案人员申请手续
未经备案人员需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3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已实行凭身份证、户口簿申领护照的地方,只须由申请人所在机胸、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授权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五)申请有效期为—年、三年商务签注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办理有效期为一年、三年商务签注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要求申请人所在企业必须在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达到当地最低纳税或创汇标准;确有需要派人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