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3张(规格为48X33MM,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下免交)、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分局)对本人出国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属于以下情况的免交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1.十六周岁以下的儿童;
2.六十周岁以上的普通居民(县处级以上领导离退休人员仍须回单位加具意见);
3.实行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科研医疗、大中院校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以及金融、保险系统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需单位出具意见外,其他人员—律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意见”的内容:
(1)《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2)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3)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出具意见的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工作单位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或企业负责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中学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初、高中学生寒、暑假期间可由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
(4)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学校、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分局)意见;
(5)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免交单位、公安派出所意见(县处级以上退休人员,须回原单位加具意见);
(6)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
(7)军队干部因私事出国,按照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除提交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外,还须提交《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免交户籍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8)大中院校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以及金融、保险系统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需单位出具意见外,其他人员一律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出国自费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3.外国人收养的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劳务项目的说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5.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6.以其他事由申请出国的,如定居、探亲访友、商务等,—律免交任何境外邀请材料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