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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设施审查及竣工验收

    (一)审批依据:《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二)审批程序:

    1.由厂矿单位向卫生部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卫生审查,提出具体防护措施;

    3.施工过程的卫生监督;

    4.竣工验收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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