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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设施审查及竣工验收
(一)审批依据:《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二)审批程序:
1.由厂矿单位向卫生部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卫生审查,提出具体防护措施;
3.施工过程的卫生监督;
4.竣工验收卫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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