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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工程选址审查及竣工验收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二)申报材料: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填报《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并提交施工设计图纸、文字说明和有关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2.卫生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和选址定点卫生审查;

    3.向卫生部门申领《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4.竣工验收,申领生产或经营使用的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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