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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审批
(一)审批依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
(二)申报材料:聘用单位应提交拟聘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证明、职称证明(指具有经正式职称评定的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拟聘人员任职履历,并有相应的技术考试或考核合格证明。
(三)审批程序:
1.由招聘社会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报县卫生局医政服备案;
2.县卫生局对招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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