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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办理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条、省物价局粤价[1998]226号。

    (二)申报材科: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卫生局防保服提交材料;

    2.卫生局组织对申办单位进行核定,符合条件的交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3.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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