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阅读招商项目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交材料和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