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农业生产性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资金筹措落实证明材料;
①自筹资金由财政部门或金融部门提供意见或银行存款账号;
②银行贷款资金由金融部门提供意向书;
③对口扶持、横向协作性资金由对方提供意向书或协议、合同等文件;
④职工内部集资、股份制自筹资金部分由建设单位出具有关集资方案、办法以及股份制的公司合同、章程等批准文件。
(4)与项目相关的部门意见:
①主管部门意见;
②技术部门意见(正式文件);
③国土、规划部门意见(正式文件);
④环保部门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正式文件)。
(5)水电项目附加材料:
①水资源开发许可证;
②电力上网协议,电价到位证明;
③项目产权证明(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④水利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审查意见;
⑤小水电及配套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等筹集登记表。
2.工业生产性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金筹措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意见:
①主管部门意见;
②主要资源原材料供给采购证明意见;
③供水、供电、燃料供给单位的意见;
④技术协作或提供技术的部门出具的意见;
⑤国土、规划部门意见;
⑥环保部门意见;
⑦涉及地质资源的要有地质资源报告或县地矿局的审查意见。
3.交通公路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金筹措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意见:
①交通局意见;
②公路局意见;
③国土、规划部门意见;
④县政府或镇政府意见。
4.能源通信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金筹措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意见;
①主管部门意见;
②技术协作或提供技术部门出具的意见;
③国土、规划部门意见;
④环保部门意见;
⑤涉及地质情况的要有地质报告。
5.外资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备清单,合资、合作项目由各方代表签名、盖章;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4)合营企业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各方签名、盖章;
(5)合营各方注册登记复印件、外方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外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6)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及中方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7)国土、规划部门意见;
(8)环保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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