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地址。纳税人如建立新的关联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12.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13.银行账户、账号;
14.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只须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存款账户、账号复印件。
(四)停业登记业务规程有哪些?
1.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商企业,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原因、起止时间、纳税和发票领、用、存情况。2、小型工商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停业的批准文件。3、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
(五)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业务规程有哪些?
1.申请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后,应向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并提交下列资料、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3)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查验
(1)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验。报验与实际—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交纳税人一份,另一份存档,同时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证明联、回执联);不一致的,对纳税人就地征税。
(2)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注明地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3)纳税人如需要购买发票,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审核后方可供应发票。对应在经营地纳税的,应给纳税人核发《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办理有关纳税核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资料录入计算机。
3.纳税清算
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稽核,纳税人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交回《发票领购簿》后进行报验登记注销处理。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回执联交纳税人报送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联留存。并在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其他资料连同在经营地缴税的完税凭证退回纳税人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款补征手续。税务登记机关在《税务登记底册》中注销。
外出经营期满后仍不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的纳税人,经催办后仍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处或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移交税务稽查机构查处,同时对其外出经营作注销处理。[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