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心咐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申购发票和发票保管、缴销有哪些规定?
1.发票的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2)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书面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证件。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持发票领购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4)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普通发票:属于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回原地开具或由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5)对租赁场所或无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和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至5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结清税款的,解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和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担保人和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2.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1)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效证明,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台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和缴销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台账,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对使用计算机、收款机、计价器等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以电子储存介质完整保存五年。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证件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开业登记业务的主要规程有哪些?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它纳税人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登记机关,同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领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而无营业执照的应提供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执业证件上登记的经营者不—致的,应在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时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本单位证明;
4.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10.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11.纳[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