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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

    (一)允许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包括哪些?

    1.退休职工中(除病退者外)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艺徒、传授技艺的,或者生活有困难的凭退休证明,可以从事个体经营。

    2.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确系关、停、并、转的单位,并有停薪留职协议的),离职人员可以凭离职证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3.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凡申请从事个人翻译、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性业务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持有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作为个体工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转变职能、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在办理脱钩手续后,持原单位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两年内不得经商办企业,并且两年后也不能到原任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

    5.在职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已。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管理、帮助、监督。凡以营利为目的的此类机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6.刑满释放的人员、劳教解除人员中凡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7.侨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凡居住在城镇的外侨待业青年、退休职工和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能力,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同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个体经营。

    (二)哪些人员不肯从事个体工商业?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2.现役军人。

    3.学校教师、学生。

    4.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

    5.无行为能力的人。

    (三)个体工商户必备哪些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4.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5.可以雇工,但在8人以下。

    (四)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般程序是什么?

    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规定,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如发现有问题的,不予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后,报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审批后,申请人交纳登记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和职业状况证明):  
 
    2.经营场所证明。如是自有房,提交房产权证明;如是租用房,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权证明:如涉及到市容、人防等方面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

    3.申请书;

    4.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的要有审批证明;

    5.个人合伙经营的要有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协议应包括以  下内容: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盈余分配;债务清偿;退伙;

    散伙: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个体工商户应注意哪些事项?

    1.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方式、组成形式、经营范围,以及家庭经营的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合伙经营改变合伙人时,都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2.停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由于本身经营中的原因,需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或是由于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都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恢复营业时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3.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应先向一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清理债务务,向原登记主管机关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手续。个体工商户因违法、违章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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