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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由清算人员对本企业财产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在十五天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二)程序:

    1.领表。

    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向登记机关领取《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申请书》;

    (2)清算报告(以审计部门核准);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决议(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当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并由申请者领回《企业注销证明书》或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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