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登记的范围:
1.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负责人的,必须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企业住所的,必须在迁入新住所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的程序
1.领表:
合伙企业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写出申请变更登记报告,到原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
合伙企业根据变更的内容,填写好企业变更申请书,经企业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确认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时,除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和变更决定书,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外,还应根据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收齐申请者提交的企业变更材料后,发给《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受理收据》并在十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领照:
申请者自接到《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受理收据》之日起,十天后凭受理收据到原登记机关查询结果,并领取营业执照或驳回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