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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一)办理名称核准:

    1.申请者先检索企业名称字号是否合法,再根据查询结果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附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受理人员收齐提交的资料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收据》;

    4.申请者自提交材料并领取《受理名称预先核准收据》之日起,三天后到原登记机关查询结果,并凭《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收据》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资料。不予核准的,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

    (二)办理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凡企业经营的项目涉及主管部门审批的,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先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许可证。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申请登记

    申请者自取得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后,应在六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提交材料有:


    受理审查:登记机关收齐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后,发给申请者《企业登记材料受理收据》并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领照

    申请者自接到《企业登记材料受理收据》之日起,十五天后到登记机关查询结果。已核准的,企业负责人凭《企业登记材料收据》到登记机关缴交注册费,公告费等费用后,到领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未被核准的,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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