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终止经营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清理全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全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