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证明(公车由单位出具入户证明,私车用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
(三)车辆购置附加费,汽车类(含农用车)到市交委附加费购置办公室办理:其余车类到县交通局附加费购置办公室办理;
(四)机动车辆检测报告。汽车类到市级检测中心检测,其余车类到县检测中心检测;
(五)公安刑侦部门验车通知书。汽车类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验码,其余车辆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验码;
(六)临时牌(手扶拖拉机、摩托车除外);
(七)小汽车定编指标使用许可证,只限于载重量小于0.5吨,载客量少于19人的公车;
(八)机动车辆彩色照片4张;
(九)机动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件4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