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2月至5月底在全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全县辖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这次登记范围。登记对象:全县登记在册的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
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县城乡土地管理机关。此次登记发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必须在2008年4月9目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单位的申请,进行权属界线调查,召集宗地所涉及的权属单位法人代表指界签字盖章,确认其土地所有权归属及界址。
四、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主要以1992年土地详查及2007年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确认的权属界线和数据资料为依据。先进行镇、村级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完成村级土地所有权登记基础上再进行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登记。在登记时对下列问题将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飞地(即插花地)在权属界线范围内或权属界线范围外进行文字注记; (二)对权属界线范围出现土地权属纠纷应依法进行调处,调处无结果可将争议范围另行注记; (三)对权属界线范围内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或经批准征用、征收原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在土地证书中备注说明。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调查、登记结果依照《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公告。如在公告30天期满无异议,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六、各镇人民政府和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要积极配合,确保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七、有关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的细节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