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紫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国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国有土地原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要求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一律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或等值置换。补偿按下列原则办理:1、属政府划拨或以政府优惠价取得的,按成本价补偿;2、属市场转让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的,按同类用地评估价补偿。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并对该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处置,处置收入扣除补偿费后,由县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8:2的比例分成。
第四条 除工业用地外的其他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报县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必须补缴地价差。地价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对地块原土地用途和改变后土地用途分别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改变用途前后地价差为需补缴的地价(含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后的土地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告》确定的标准。
第五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原土地用途和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地价评估报告; (四)县地价评估中心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认定; (五)县政府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的意见和评估结果,作出决定并发出通知; (六)申请人交回原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有关法人证明材料;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发出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人按地价评估结果补缴地价差(含土地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规划建设部门核发改变土地用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