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林地林权登记和换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紫金县林地林权登记和换发证工作方案
为推进林地林权登记和换发证工作的全面铺开,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林木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林地林权登记和换发证工作拟在今年4月份全面铺开。
一、林地林权登记和换发证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发证原则。发证机关必须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审核,确权登记,换发证件。
(二)统一规范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逐级审核无误后,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公开原则。各基层单位要将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主要内容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30天,确认无误后上报林权登记发证机关。
(五)按权属发证原则。依据权利人对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六)先易后难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楚的或有争议的,待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后发证;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纠正违规行为后发《林权证》。
(七)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
1、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凡是林地、林木已确权并颁发过合法的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凡是权属已发生变化的,必须经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依法进行新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
2、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形式经营的政策。
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户的自留山,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此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但不准扩大范围。今后,自留山不再重新调整。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村民所在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应限定在本村所在农民集体内,并限期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手续登记发证。被继承人死亡,本村所在农民集体内无法定继承人或全户迁出的,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自留山的林木可继承、转让,凭继承、转让手续登记发证。
3、在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自留山登记发证以《自留山证》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
(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原则。在换发证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凡已承包的山林,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按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规定,其承包经营权不变。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l、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凭合同执行,《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林木所有权归个人,予以登记发证。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
5、凡林业局或林业站租赁集体或个人的生态公益林地的,其林地所有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原集体或个人。
二、登记发证的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申请。原已领取《林权证》且权属没有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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