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紫金县镇级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日
紫金县镇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财务管理,规范镇级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第三条 各镇政府的财务,按“三权”不变的原则,纳入财政结算中心核算,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报帐制管理
第四条 财政结算中心依据“三权”(资金使用审批权、资产所有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原则,按照财政结算中心的运作规程,对镇政府的会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镇政府的所有财务活动业务均必须纳入镇财政结算中心核算。
第五条 各镇财政结算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既不承担各镇政府的审计责任,也不承担财务风险,各镇政府在接受审计时,独立承担所有经济活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保管,用作日常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支出发生后或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日常的经费支出时,由报账员分类整理好各类单据,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填写报账单后,及时到财政结算中心报账。对大额款项支出,应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审批等手续后,由报帐员直接到财政结算中心办理支付手续。对支付的大额款项,原则上均应采取转帐划拨。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财政结算中心必须严格按财政结算中心运作规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相关事项。
第九条 财政结算中心负责镇政府账务的会计人员,应于次月7个工作日内将镇政府的本月会计业务结帐完毕,做好凭证装订、报送财务报表等工作。财务报表至少打印一式三份,经财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主任签名确认,报镇政府领导审查签名后,一份留存,一份报送镇政府领导,一份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 年(月)度终了,财政结算中心的财务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各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先由财政结算中心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5年后再分年度移交给镇政府保管。会计资料的保存期限,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报帐员)因故离职或工作调动,应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好移交和交接手续。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的非税收入管理要严格按照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镇取得非税收入时,一律使用财政或税务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收款。收取非税的现金收入,应当天缴存镇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原则上统一由报帐员领用、保管与开具,财政结算中心应严格按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非税收入管理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的镇政府和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节约、必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禁止铺张浪费。
第十八条 支付公用经费时必须取得合法的票据,完善好经手、证明和审批手续后报账。严禁用虚假内容的支出单据报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算中心人员应拒绝审核,并将单据退回: (一)白条支付现金; (二)取得的单据与支出项目不相符的; (三)印章不齐全的单据; (四)数字模糊不清、大小写金额不符、金额经过涂改的单据; (五)未经审批及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据。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无相关接待业务和业务联系项目不得列报接待费,列报接待费用应注明相关的接待标准、人数等。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接待上级领导、上级部门和县直部门等来人,原则上应在镇政府食堂用餐,禁止超标准接待。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业务活动经费以“修缮费、车辆维修费、电子产品和办公用品”等的名义从税务部门转开发票报帐。对“烟、酒、礼品和土特产”支出原则上不得在税务部门转开的发票报账。因购买土特产而必须到税务部门转开发票的,应详细列明土特产的名称、数量、单价等,并附上收款人的原始收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各镇政府将资金以“经费补助或公益设施建设补助”等名义下拨给村委会出账, 套取资金用于镇政府的业务接待费支出和其他支出;或将应由镇政府列支的经费单据转作村委会出账。
第二十四条 各镇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助,对年终发放的补助款不得超过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禁止举债发放奖金、补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镇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在自有公用经费中暂付5000至20000元给报账员作为备用金,用作正常的经费开支和零星支出。备用金用完后,应及时到结算中心报帐。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应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坐支现金,禁止挪用公款、公款私存、设帐外帐、保留帐外公款。
第二十七条 严禁长时间以各种借条抵顶库存现金,禁止报账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借出公款。
第二十八条 对镇干部预支的差旅费等,应于公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结清,不得借故拖欠或占用。
第二十九条 各镇签订的经济合同,除保留一份原始合同外,应同时送复印件给财政结算中心备案,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少收、欠收、少付、多付的款项,在报帐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各镇应加强县对镇年度考核奖励奖金的使用和管理,奖励奖金不得全额用于发放镇、村干部补助补贴和业务、接待费支出。县对镇年度考核奖励奖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必须将其中的30%用于发展经济和偿还债务;奖励奖金在5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将其中的40%用于发展经济和偿还债务;奖励奖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将其中的50%用于发展经济和偿还债务。
第三十一条 省、市对镇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县财政下拨给各镇政府指定专项用途的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发放镇、村干部补助、补贴及奖金和业务、接待费支出。
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基建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是指: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虽单位价值未达到以上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规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镇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包括土地),必须经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送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到产权(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对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出借的,经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约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后,要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做到帐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及时查明原因后,做好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镇政府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大型基建项目未经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资金来源不确定时不得擅自上基本建设项目。禁止举债搞基本建设。
第三十六条 对用专项资金来源或其他自筹收入安排的基建项目,必须将资金来源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工程立项、项目预算、工程设计等手续。基建项目批准后,将项目图纸及工程概算、预算等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基建项目应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严格按《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与政府关于财政评审后的工程预算和结算的批复意见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的规定及时做好工程的结算,并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工程项目发票,连同施工合同(协议),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预结算和评审结论等,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八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镇政府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十条 各镇财政结算中心对专项资金的收付应单设明细科目反映。
第四十一条 对转移、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债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禁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禁止向社会集资、举债和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第四十三条 各镇政府应严格清理历年欠债,对现有债务进行分类汇总,明确划分镇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并对镇政府债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订偿债计划,逐步化解历史债务。
第四十四条 各镇财政结算中心要每年将镇政府债务增减变化情况进行严格核实,经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镇级的经济业务往来和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紫金县镇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紫府〔2005〕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