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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紫金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 文件类别: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紫府[2008]38号 )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县人民政府对《紫金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紫府〔2005〕9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紫金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门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
 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实行“一门式”并联审批服务,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属县级审批权限的,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二)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县外经贸局(引进办)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外来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洽谈等前期工作;负责对外来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

    (三)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
    外来投资企业需缴交的费用,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内设立的银行窗口缴交,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外来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四)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良高效的政务环境。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外来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和旅游景点建设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同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优惠,土地出让价按成本价计算。

    (三)供电、供水、电信部门负责将公用水电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用水、用电和通讯设施。实行优惠水价,工业用电与广东省电网联网运行,电价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本地区目录电价执行。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协助申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第六条  对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办理证照。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本县的,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本县外来投资企业务工满5年的非本县户口人员,其子女入学、入园享受本县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引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含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建设附加费
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  6、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  7、房屋租赁手续费
  8、劳动合同监证费
  9、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  10、再就业基金
  11、劳动年审培训费
  12、义务植树代劳费
  13、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  14、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  15、高埔、热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自用工作用车)
  16、公路运输管理费
  17、堤围防护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  18、气象服务费
  19、白蚁防治费(预防免收,灭治按50%收)
  20、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  21、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  22、企业档案建档费
  23、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  24、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  25、企业公告费

    附表2:

减收收费目录

    1、土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  2、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和评估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  3、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  5、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  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  7、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规定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9、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0.5元/平方米收
  10、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  11、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  12、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  13、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  1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  15、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  16、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 发布时间:2008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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