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核。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核、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等职责,并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介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发布,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发现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定期对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零地价”、“挂牌保护”、限制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等违法承诺,以及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及其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尽可能明确实施期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实施。
五、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雇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建立健全集体讨论记录制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
(一)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罚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依法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并将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告,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2007年底前,市县(区)政府必须完成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及其依据的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二)认真落实行政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监督检查记录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案卷定期开展评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规范的,要尽快纠正。
(三)提高行政复议及应诉水平。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禁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曝光,对检举、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依法处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七、加强法制教育。维护法律权威,努力营造与推进依法行政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一)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法制讲座、专题研究班、定期法律培训等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届中述职一并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等制度,培养领导干部良好的法律思维和依法解决矛盾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法律素质。
(二)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要制订培训计划,有组织、分步骤地对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在岗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在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三)加强面向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普法教育,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关键在于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对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制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本地区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评估考核。进一步完善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把是否依法决策、依法执法、依法处理行政管理事务列为重要考核指标,把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依法执法、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义务、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和分值,一并纳入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评估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干部奖励惩处、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相挂钩。
(三)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主动当好政府领导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合格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四)整体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全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意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