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阅读党政文件
关于在县城区域内取消垃圾收集点全面实行上门收集袋装生活垃圾的通告

( 文件类别: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紫府[2007]88号 )


    为加强县城生活垃圾的收集管理,消除垃圾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提高净化市容质量,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域内取消垃圾收集点,实行上门收集袋装生活垃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域内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经商门店及摊档、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一律由保洁员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逐户上门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垃圾中转站,再由县城环卫大队负责及时运往垃圾处理场。县城范围内不再设置垃圾收集点。

    二、上门收集垃圾的区域为:东至乌石绿岛、大坝桥以东50米范围内,南至金山大道自乌石绿岛至城西绿岛以南100米范围内,西至西公路华丰食品公司止,北至老石油公司油库→山排下→紫城镇中学→紫金中学→县三中→荷树下→锡塘坝→东城环营所→金山花苑→东风路沿线止。四至范围外的卫生保洁工作,由辖区镇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三、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经商门店及摊档、居民住户必须自备垃圾袋或垃圾桶(内套塑料袋),盛装好垃圾,由保洁员上门收集。不得将垃圾随地放置,不得将垃圾倒在户外或门店、摊档周围。违者,按《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及《紫金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上门收集垃圾属有偿服务工作。居民住户每户每月应交纳10元处理费,原县城自来水公司代收的0.18元/M3。卫生费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停止征收。“五保户”及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的“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减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经商门店及摊档等的卫生费按县府办《关于调整县城卫生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的通知》(紫府办[1995]12号)和县物价局《关于提高县城门店、娱乐、消费场所卫生费标准的通知》 (紫价字[1998]6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不交费者,先给予批评教育、新闻曝光,严重者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五、收集垃圾处理费由保洁员上门逐户逐月足额收取,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及道路开挖、设立大型灯箱广告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费和门店垃圾收集处理费由县城环卫大队按有关标准收取。收费应统一使用县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所收取的经费,要加强管理,专门用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得转为他用。

    六、对谩骂、殴打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人员、环卫工作管理人员和保洁员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新闻、工商、城管、城监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密切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共同搞好县城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八、本通告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30日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