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紫金县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府办《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和市政府《印发河源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03〕13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及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规范程序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以调整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的重大事项。
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项目的调查、可行性分析、拟定收购方案及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县国土资源局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建设、发改、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标定地价,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一)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经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然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适时收回、征购、置换、出让前的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第七条 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纳入储备的土地,除政府依法征用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由政府直接交由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外,其它应当储备的土地由储备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
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征(转)用的土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进行规划控制,实行红线储备。
第八条 闲置土地的收购储备按《河源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河府〔2001〕80号)的规定执行。
闲置土地依法设置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通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九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购土地的补偿费以原土地性质和用途计算; (二)闲置土地收购价格按《河源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河府〔2001〕80号)的规定确定; (三)行政划拨用地的补偿价格,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以基准地价修正测算;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购价格应当根据出让年限及其土地开发情况评估后的价格确定; (五)涉及房屋或地上建筑物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 (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七)双方协议以置换方式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置换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经评估后的价格确定,并进行结算差价。
以上所有测算修正不得超过计划10%。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拟订收购方案。由储备中心负责拟订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收购土地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收购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以及实际调查的情况书面向规划、建设等部门征求意见,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技术指标和规划红线图件。 (四)费用测算。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权属变更。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共同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补偿方式,由储备中心代表政府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被收购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权属合法凭证; (七)用地红线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处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通水、通电、路通及排水通、排污通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成片开发需拆迁的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拆迁。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供应前,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供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储备土地由土地交易中心(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储备中心应当将土地供应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
第十七条 储备中心应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供应土地的成本进行测算。
拟供应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测量费、规划编制费、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有关税费、利息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储备中心根据年度供应计划,确定拟供应土地地块; (二)储备中心拟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据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四)由土地交易中心(所)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或网上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五)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土地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 (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下列几方面: (一)政府财政投入; (二)银行贷款; (三)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四)其它可作为土地储备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 (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 (六)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经财政部门清算审核,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储备土地的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可向银行贷款来支付,待在土地出让收入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归还银行。储备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转让土地。
第二十四条 单位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个人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