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镇和农村的一切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对本镇辖区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履行保护耕地的职责,把好建房审批关。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或以其它形式破坏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建设的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
1、农村村民建房要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要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需要建房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
3、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严格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对下列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它活动破坏耕地、损毁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占用耕地开恳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以下的罚款。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特此通告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