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整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实现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生产、加工烟花爆竹。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整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由县公安部门牵头,安监、质监、工商、供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对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负责封存处理。
四、烟花爆竹统一归口县供销社经营管理,由安监部门按法律规定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五、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从合法的生产企业进货,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门店一律应从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产品应有县批发企业的监销标志;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警告、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城禁燃区域内不准设烟花爆竹零售、批发门市进行买卖、储存、使用烟花爆竹(经县公安部门批准许可用于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的除外)。违者,一经查获,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原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紫金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