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紫金县委办公室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9日
紫金县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粤人口计育[2008]2号)和省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补充通知》(粤人口计育办[2008]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自查自报与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生育者相区分,结合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坚持个人违法生育责任与单位管理责任相区分的原则,不将清理出来的违法生育人员数据用于考核;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做到处理及时、到位。
二、对象和范围
自2000年1月1日以来,城镇人口中,政策外二孩生育和多孩生育、非婚生育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政策要求的违法生育个人,重点是党员、干部,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镇和居委会中委任、录用、聘用的人员等。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陈小杰(县政府副县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温树槐(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黄添文(县计生局局长)同志担任,成员由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一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局。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政策协调以及组织新闻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镇也要根据本镇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方案并上报县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步骤和具体要求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到2008年9月30日止。整个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6月至7月),评估总结阶段(2008年8月至9月)。
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自查申报、群众检举、调查核实和公开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宣传发动、自查申报、张榜公布、落实处理、总结上报五个步骤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为:
(一)广泛宣传发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结合中央和省《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7822087 7811087),接受群众举报。鼓励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查处违法生育的专项治理行动,对举报违法生育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三)严格进行自查申报登记。在开展宣传发动的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生育情况自查申报登记工作。凡在2000年1月1日以来有政策外生育的(含收养),均应如实申报登记,填写《城镇居民个人生育情况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2000年1月1日前有超生行为而尚未发现和处理的,应自行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登记,也可直接到县计生局或县纪检监察机关自行申报。自查申报登记截止至2008年6月15日。
(四)认真核实,严肃查处。对群众举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城镇居民,以及自我申报后群众提出异议的城镇居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辖区的居委会、镇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对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来的2000年1月1日之前违法生育尚未处理、但在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可减轻处理;属举报经查实的,依法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在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可不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但要视超生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现行征收标准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在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接现行征收标准的30%征收社会抚养费。凡干部职工和城镇党员居民过去违法生育已经镇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作出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过去只作出过经济处罚但没有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从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处理意见执行。
(五)做好统计上报和评估总结工作。《申报表》以及有关调查核实的原始证据材料,由各自查单位、社区(村)存档备案,妥善保管。按照“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各自查单位、社区(村)将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对象情况填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在此基础上填报《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及其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下简称《统计表》),分别报单位所在地的镇人口计生办和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镇人口计生办按规定时间汇总本辖区内各自查单位、社区(村)的《统计表》上报县计生局。
资料上报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镇填报截止时限:2008年7月30日,2008年8月10日前县汇总《统计表》报市;第二次镇填报截止时限:2008年9月30日,2008年10月10日前县汇总《统计表》,并写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附件:1、城镇居民个人生育情况申报表 2、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登记表 3、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及其处理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