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阅读党政文件
转发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市保密局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我市保密工程(产品)确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文件类别:县委办文件 文件编号:紫委办[2008]28号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保密局、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我市保密工程(产品)确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紫金县委办公室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

转发市保密局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我市保密工程(产品)确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委办[2008]27号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保密局、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我市保密工程(产品)确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9日

关于做好我市保密工程(产品)确认工作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申报保密工程和保密产品的单位日益增多。为了更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保密工程(产品)的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密工程确认工作的通知》(粤密局函[2005]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保密工程(产品)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及时申报。保密工程建设和保密产品采购工作事关国家秘密安全,确认保密工程是国家赋予保密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是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又是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严肃性,凡是要以保密名义进行建设的工程和采购的产品,必须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请确认,经保密部门依法确认为保密工程(产品)后,方可按保密工程(产品)进行施工建设(采购)。

    二、依法办事,强化管理。确认保密工程(产品)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保密工程(产品)确认的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范围或中央国家机关对保密范围作出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概不能作为确认保密工程(产品)的依据。只有经保密部门确认的工程(产品)才能定为保密工程(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凡是未经保密部门确认为保密工程(产品)的,相关部门不得以保密工程(产品)的名义办理立项、内部邀标、拨款等手续。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对已确认的保密工程(产品),保密工程(产品)建设(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在保密工程建设、产品采购过程中,落实各项保密管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密、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保密工程建设和保密产品呆购工作的监管,对不属于保密工程(产品)而擅自以保密工程(产品)的名义进行立项、内部邀标、支付款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级各单位执行。

河源市国家保密局
河源市监察局
2008年4月3日

( 发布时间:2008年5月6日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