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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紫金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文件类别:县委文件 文件编号:紫发[2008]16号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对《紫金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紫发[2007]12号)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紫金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紫金县委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31日

  紫金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招商引资的综合效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我县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二条为进一步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需安排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3、进入工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4、进入工业园的项目,必须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第三条  申请安排用地的外来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填写《紫金县外来投资项目准入申请表》,并经项目选址地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外经贸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审批、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技术项目。
  3、农副产品加工等与地方产业之间关联度高的项目。
  4、产品销售面向国内市场的高税收项目。

  第五条  符合准入条件和用地要求的外来投资项目,其项目准入及用地安排均需报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用地要求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工业项目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密度原则上要达到80-100万元/亩以上,自土地交付给投资者使用之日起2年内约定投资额必须到位。

  2、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规划用地强度指标控制要求为:
  (1)容积率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
  (2)建筑密度生产区用地控制在45%以下,生活区用地控制在35%以下;
  (3)绿地率:生产区达到25%以上,生活区用地达到30%以上。

  工业园区以外的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参照以上用地强度指标控制要求执行。

  3、凡投资项目,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建设期限原则上为:企业各类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期为12个月;企业各类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期为18个月;企业各类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期为24个月;企业各类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期为36个月。

  4、土地出让金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最后一期付款时间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

  5、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交付土地期间办好,可以交项目投资者验证,但应在项目投资者首期工程完工后,才允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项目投资者。

  6、工业用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商业用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

  7、项目投资者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取得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降低要求的,须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动工建设或竣工验收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理:

  1、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受让方应承担违约造成土地利用价值损失的责任:1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受让方需按用地总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向土地出让方赔偿损失;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土地受让方需按用地总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计向土地出让方赔偿损失。

  2、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项目虽已动工,但没有按期竣工的企业,取消外来投资企业享受的一切行政性规费及有偿和技术服务费的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企业,应补缴优惠部分的费用。超过规定期2年未竣工的,核价收回建筑物,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延期建设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建筑建设的,按规划设计方案应建未建部分的土地,土地受让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县政府责令动工建设,超过责令期限仍不动工建设的,由县政府依法对该闲置土地作出处理。

  第四章  项目洽谈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必须与项目选址地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项目选址地的镇政府和县外经贸局共同洽谈。必须从引进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就业和纳税率、投资密度、技术含量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择优引进。

  第十条  经审定同意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其项目《投资合同书》,由外经贸局和项目选址地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政府)根据与投资者洽谈一致的约定内容,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版本进行拟草,送县法制局审核后定稿。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片开发、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工业园管理机构要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合理的分区布局,尽可能将同类企业或具有产前产后相关联的企业布置在同一区域内,以形成企业集群,便于资源、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新上项目要按国家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城建等相关手续,先批后建。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要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讲究建筑风格,提升园区品位;凡建筑设计方案未经工业园管理机构审核,县规划建设局批准的建筑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所有外来投资项目的建设,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二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和工业园管理机构要对外来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督查。末按批准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和工业园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应按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六章  办事办证

  第十六条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如下事项:

  1、负责聘请设计单位编制工业园统一规划方案,并制订分片开发和分步实施计划。
  2、负责编制工业园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年度预算,多渠道筹集解决财政划拨资金以外园区开发建设所需的缺口资金。
  3、负责入园项目把关、用地安排、签订投资项目合同、合同履约监督和项目建设管理。
  4、负责拟订土地出让方案和编制招投标方案。
  5、协助投资者备齐入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报建、房屋建筑报建、申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所需的资料。
  6、组织协调园区内公共基础建设和管理。
  7、协助企业招聘所需的各类人才,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
  8、负责搞好园区内的物业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窗口单位办理如下事项:

  1、协助内资项目投资者办理项目立项、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验资,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及证照年检工作。
  2、协助项目投资者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报建、环保报建、消防报建、房屋建筑报建,申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手续。
  3、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统一收取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八条  县外经贸局负责如下事项:

  1、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和投资合同拟草。
  2、协助外资项目投资者办理项目立项、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验资,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及证照年检工作。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跟踪服务。每一个动工建设的引进项目,分别指定一名县党政领导挂点,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定一个联系单位,负责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定一个工业园区或所在镇的联络人,协助解决项目所在地涉及的一些事务;指定一个外经贸局联络人,协助办理相关证照。“四个一”跟踪服务的人员单位安排方案由县委办拟订,外经贸局协办。

  第二十条  各涉外服务部门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并指派1名领导负责与县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外来投资项目相关办事办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进行收费,所有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园区企业进行检查,需经工业园管理机构同意(海关、检验检疫查验进出口物资、税务部门常规征税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要坚持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依法报送工业产值、劳动、财政等相关报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紫金县外来投资项目准入申请表

( 发布时间:2008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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