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县直和省、市驻县各单位:
现将《紫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紫金县委 2007年7月31日
紫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的要求,加大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确保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决议的实施,加快紫金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紫金提供坚强政治纪律,强化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紫金县委、紫金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条规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 责令辞职; 降、免职务,调离;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贲任。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违法违纪的事实,情节以及其职责范围,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责任人参与违法违纪事件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单位主要领导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纪问题长期失察,致使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追究单位一把手的直接领导责任。对单位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视情节给予适当党纪处分。
单位领导因琉于监督、教育,致使内部股室所或所属部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一把手)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对其免职。单位内部股室所或所属部门的人员连续两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责令分管领导辞职或免去其职务,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重要领导责任,对单位一把手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条 对责任追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府的决定,不传达贯彻,不督促检查落实,或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有关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受到省、市主管单位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以国家核定的重大事故额度为标准),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应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并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适当党纪处分。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对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党内撤职处分。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的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该领导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因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国家核定的额度为标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和述职述康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的单位的一把手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领导干部,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上述情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二)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阻挠、破坏行为的; (三)对执行追究制度的工作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第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办理。主要程序有:
(一)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写出情况报告,并责成有关责任人写出检讨材料,检讨内容包括事件的经过、本人应负的责任、对错误的认识等,连同直接责任人所犯的错误材料,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研究后,认为应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追究建议或征求意见。
经党委(党组)同意后,需责成责任人辞职或免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将党委的决定转告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需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立案查处。但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
(三)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或纪委可直接决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四)立案查处的程序按办理违纪案件的一般程序办理。
(五)责任追究的范围一般为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责任人和单位分管领导;事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较大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视情节追究单位的主要领导及上级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及时载入干部的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人被追究纪律处分,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