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改 燃 节 柴
一、推 广 沼 气
1958年县有关部门在城镇西门及龙窝公社排楼大队试办沼气,因技术不过关而未办成。1975年后,洋头圩和义容东平先后有人办沼气,皆因技术不过关而失败。1982年为有效解决封山育林中的存在问题,开发利用燃料资源,县成立沼气办公室,下设服务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发动,对兴办户进行技术指导。同年冬,龙窝公社梅园大队党支部书记邓海清,利用粪便、稻草作原料,建起沼气池,解决了全家的燃料及照明。在他带动下,全大队140户中,有130户建起沼气池,有效地节省木材,保护了森林。1983年冬,县委、县政府在梅园大队召开现场会议,总结推广该大队利用沼气的经验。同时,县沼气服务站举办建池建灶技术培训班。至1987年,举办培训班共25期,培训技工865人。1988年全县23个乡镇有4655户使用沼气(其中龙窝1297户、洋头1294户、蓝塘570户),节约木材0.88万立方米。
二、改 灶 改 燃
为节省柴草,保护森林资源,1960年起,县内有部分群众采用“改良灶”。1970年后,机关单位、墟镇居民大部分使用机器灶(马蹄灶)。同时,县政府多次发出布告,强令农村“三窑”(砖瓦窑、石灰窑、陶瓷窑),将烧柴改为烧草,但措施不力,效果甚微。据1980年调查统计,全县仅烧柴一项就烧去木材32万立方米,占当年木材总消耗量的51%、林木生长量的64%。 1986年3月,省委书记林若到县视察,对本县改燃节柴提出意见,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首先在县委、县政府、县武装部、紫金中学、林业局等36个单位的食堂中将烧柴改为烧煤,年底县城43%的居民户将烧柴改为烧煤。 1987年2月,成立紫金县改燃节柴领导小组,组建改燃节柴工程队、服务站,配备干部职工21人;各乡镇成立相应机构。3月,县政府向全县人民颁发《关于封山育林和全民改燃节柴的布告》,严令全县所有砖瓦窑、冶炼厂、松香厂等厂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将烧柴改为烧煤,县城、乡镇干部、职工和居民一律改灶烧煤或烧液化石油气,乡村农民改建节柴灶,推广烧煤或沼气,禁止柴炭上市,限期改燃节柴。同时,在蓝塘镇元吉村办改老式灶为新式灶的试点。仅一个多月全村改灶425户,占该村总农户90.6%。经测试,用1.8公斤草,20分钟就可以煮沸22.5公斤水,比老式灶省柴草,省时间。10月,县委、县政府在蓝塘元吉村召开现场会议,推广使用新式灶。所陆续在全县普及。 1988年5月,省农业厅在本县召开全省改灶节燃现场会议,进一步推动了本县改灶节燃工作。10月9日,经农业部验收监定,全县使用节柴灶和蜂窝煤炉灶的合格率达90%以上,热效率达到省和农业部的标准。年底,全县有煤球厂11个,日产蜂窝煤10万个,供应点49个。农村有改灶节燃的8.45万户,占总农户91%;城镇居民将烧柴改为烧煤、石油液化气或其它燃料的1.89万户,占居民总户数的94.5%;机关单位食堂、饮食服务行业和原用柴炭作燃料的工厂已全面改燃;农村“三窑”1085座,除215座已改烧煤或其它燃料外,其余停办。是年,由于改灶改燃,木材消耗量由1980年的62万立方米降至8万立方米。
第五节 病 虫 防 治
本县森林病虫种类主要有三类:一是在苗圃地发生为害的虫害,有蟋蟀、蝼蛄(土狗子)、小地老虎、白蚁、金龟子、白地喷等;地面害虫,柑桔风蝶、介壳虫、呀虫等;病害有杉松猝倒病,杉赤枯病、松叶枯病等。二是用材林为害的虫害,有松毛虫、杉梢螟、杉天牛、泡桐叶、甲芜(花罗虫)、樟蚕、吹绵介壳虫、金龟子,以及竹蝗、竹象虫等;病害有松福班病、杉叶枯病、泡桐丛枯病等。三是经济林为害的虫害,有油茶毒蛾、蛙茎、袋蛾、刺蛾、栗、实象甲、荔枝春象、天牛、介壳虫等;病害有油茶葵疽病、油桐枯萎病、板栗白粉病、柿树炭疽(桑寄生)、黄龙病等。病虫为害林木,有根部、茎部、叶部、花果。1974年龙窝、苏区发生松毛虫为害。1980年在瓦溪、九和发生松毛虫为害。1981年蔓延至古竹、临江、柏埔、蓝塘、凤安等地区,松林受害面积5万余亩。为防治在苗圃地以及林木生长的病虫害,县林业局从1974—1982年,先后举办管理人员培训班共16期,受培训650人。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到松毛虫为害较严重的古竹、凤安等地进行防治。一方面采用白僵菌药物除治,一方面结合对林木的抚育管理,清除风倒木、病木,营造混交林,提高抗虫、抗病能力,使病虫害得到控制。1983年受病虫害影响面积降为3000余亩。 1985年县林业局组织人员分别到蓝塘、凤安、上义、好义、古竹、义容、临江7个区和下石林场调查,发现蓝塘、上义吉洞等地有松毛虫为害,面积8500亩;上义有松突园蚧虫为害,面积5000余亩。对此,林业部门及时组织力量,采取飞机进行药物喷杀。因松突园蚧虫靠风力空气传播扩散,1987年蔓延到蓝塘、九树、好义、古竹、临江等地,面积达10万亩。同年5月,县组织人工进行药物喷杀;10月,用飞机喷施柴油松脂混合剂,防治面积达5万亩。但虫情仍未得到控制。1988年1月,设立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主要研究松突园蚧虫的防治。
第六节 林 政
民国28年(1939年),县政府颁发《保护森林、严禁山火》布告,31年发出《严禁乱砍伐山林》训令,后又多次发布保护天然林、水源林以及各种林木的禁令。 建国后,县政府设林业机构管理林业工作。1956年县人委制定《征收林木自筹经费办法》,开始收缴育林基金、更改金,并实行“林木统一价”和执行《山林木材管理处罚条例》。县林业部门按国家有关规格、价格及检尺的规定,实行计划订约收购、调运和销售。对外运和超计划采伐的木材,由林业部门检查监督。由于体制多变,山林权不落实,加上管理措施不力,山林纠纷时有发生。据1980年统计,全县有山林纠纷积案达1170宗,争议面积4.2万亩。1981年县委、县政府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设立山林调处办公室进行调解。至1984年,先后调处跨区、县、社和队的山林纠纷1164宗,落实面积3.57万亩,占应调处面积的85%。同时,落实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责任山。1985年起,开放木材市场,对木材的管理,采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凭证采伐、赁证上市、凭证运输的办法。 1967年至1988年,征收育林基金,更改金共760万元,用于扶持林业生产。 [上一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