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阅读紫金县志


 

第四章 山 林 保 护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一、护林防火指挥部与护林员

  民国26年(1937年),部分乡村有看山员巡山护守,鸣锣示禁。
  1956年后,每年在防火期间,县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各区、乡设护林防火指挥分部,各村有护林小组,防火期过后自动撤销。1982年3月,建立常设的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专职干部5人,组织护林人员2275人。其中,由县拨款的专职护林员80人,公社、大队给予报酬的822人,生产队兼职的1373人。1986年专职护林员增至366人。1988年10月起,县为专职护林员购买人身保险,期为20年。

二、联防区、联防分会

  本县于1963年参加了惠阳、汕头、梅县3个专区、6个县的边界联防委员会组织,被划入东江联防区和韩江联防区。县内毗邻公社设联防分会,大队设联防小组。各联防区、分会于1984年终止活动。

三、木材检查站

  1972年后,县内在通往外县边境的主要公路路段上的敬梓、好义、古竹、高望,设有木材检查站,每站4人,以防止违法运输木材。

四、林业公安分局、林区派出所

  1981年9月,建立林业公安分局。下设古竹、凤安、龙窝3个林区派出所,共配备干警29人。翌年,龙窝林区派出所撤销,古竹林区派出所迁至东江林场,凤安林区派出所改为下石林区派出所,负责森林巡护,防止乱砍滥伐和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第二节 封 山 育 林

  民国32年(1943年),县政府训令,严禁砍伐林场木材。尔后,多次发布禁令,乡村立“护林公约”,山林中竖“禁牌”,共同遵守。1951年,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保护山林,禁止樵采、滥砍乱伐,履行封山育林”的布告。1955年县政府贯彻“护伐兼顾、合理采伐”的方针,森林资源得到保护。全县有林地350.2万亩,占山地面积78%。
  1958年全民大炼钢铁,大放木材“卫星”,汕头公署组织潮汕、海陆丰和本县群众共4000多人组成烧炭队和木材专业砍伐队,毁坏的山林和砍下的木材难于计数。大批木材腐烂在深山。许多村前屋后的树被砍光。1962年县委、县人委根据中共中央1961年6月26日颁发的《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1964年在开展以“小四清”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乱砍滥伐山林的现象得到制止。
  1968年无政府主义泛滥,山林又一次遭乱砍滥伐,木材严重外流。苏区与惠东,敬梓与华阳等毗邻地区成了木材贸易市场。1969年县革委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结合农村路线教育,较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现象。1971年开始,本县松脂产量连续6年超万吨,成为全国松脂生产重点基地之一。1975年山林覆盖率高达到68.7%。
  1978年冬,再次出现乱砍滥伐现象。至1979年春,全县被毁山林5万多亩,被非法砍去林木5万多立方米。上义公社7个大队林场基本解散,被砍山林5000多亩,林木1.1万立方米。有的人砍完本队山林后,又偷砍别队山林;有的借山界不清,乱砍国营林场的林木。据东江林场、下石林场统计,被附近大队群众滥伐的杉林2500多立方米。
  1979年冬,县革委会根据《森林法》(试行)规定,组织林业、宣传、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禁止乱砍滥伐,打击盗运木材的为首分子。1984年9月,《森林法》颁布后,本县贯彻“以法治林”,对触犯者给予追究。1985年查处非法砍伐林木案件22宗,处理违法人员134人;其中,逮捕4人,收审10人,行政拘留31人,罚款3.4万元,没收违法木材835立方米。1987年后,县政府重申“严格执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的规定,各乡村重订“护林公约”,对山林实行“全封山”、“半封山”、“轮封山”,在注目地点设立“禁牌”;严格木材砍伐审批手续,稳定了林区秩序。1988年基本杜绝了乱砍滥伐木材的现象。

第三节 森 林 防 火

  民国时期,本县制定有防火法规,印发防火运动宣传大纲,提出预防山火先开防火线的做法。但农民在烧灰积肥、烧炭等生产活动中,常引起山林火灾。民国27年(1938年)4月22日,状元峰林场被火焚烧,烧毁树木5000余株,判处引火者赔偿损失。民国30年,县政府布令:纵火焚林者经查明,从严追究。
  50年代,群众到山上炼山放牧、烧灰积肥、开荒扩种、烧田边草、烧木炭等而引起山林火灾严重。仅1954年和1955年,全县发生山火687次,烧毁山林面积27.7万亩,林木764万株。超过1950—1955年人工造林总面积22.6万亩的5.1万亩。1956年11月,县人委颁发了《关于防止森林火灾的布告》,贯彻“防重于救,预防为主,积极灭火”的方针。同时,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制订护林公约、防火制度,实行“五不烧”(未经批准不烧、防火线未开3丈宽以上不烧、天气干旱起风时不烧、无组织好人力看管火场不烧、防火工具未准备的不烧)。规定山林火灾一旦发生及时报告、及时扑灭,“谁烧山、法判谁”。国营林场开防火线68公里。1959年山林火灾下降到7宗,面积1678亩,受灾林木2万株。
  60年代初,体制下放,林权不落实,防火工作放松。1962年和1963年,全县连续发生山火1104次,烧毁山林40.2万亩,林木631万株,烧死5人,烧伤3人、耕牛7头,损失严重。尔后,县采取多项措施防山火。但因山林权属多变,防火措施仍得不到落实,山林火灾时有发生。1977—1981年,烧毁山林18.2万亩,年平3.64万亩。
  1982年后,县委、县政府把护林防火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护林组织,健全制度,营造混交林,增开防火线228公里,控制火源。1986年县直属机关分线设立打火队9个、1743人,乡镇村民打火队305个、3.89万人,全县先后购置森林防火通讯联系电台5台、对讲器28部、风力灭火机5部等一批设备。1987年起,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县、乡(镇)、村、家庭实行层层责任包干。全县连续三年实现无火灾,被评为全省和全国森林防火的先进单位。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