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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农业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占有状况

  建国前,土地属封建私有制,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买卖有断卖、活卖两种。断卖,由买主永远管业;活卖,则卖主仍有按约赎回权利。土地买卖结果,使大量土地为地主阶级所占有。而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农和雇农。据1950年统计,全县有农户52260户,耕地45.42万亩,每户平均耕地8.69亩。其中,占总人口5%左右的地主占有30%左右的耕地。如蓝塘区共有耕地3.9万多亩,而地主邓板粦一家则占有3000多亩。中坝中心乡塔凹村共105户,全村有耕地面积578亩,其中张仅光一户就占有耕地326亩;靠租田耕和做长工的有86户。

二、地租和雇工剥削

  地租 地主占有的土地,大量都租给佃农耕种。耕种所需的种子、肥料、畜力、农具和全部用工,均由佃农负担,每年早晚两造佃农向地主交纳地租,多数交实物。蓝塘区沙塘村地主张伯英,一家6口出租耕地68.8亩,年收地租谷1.005万公斤。租佃的形式,一般有永佃、定期和不定期三种。永佃,是佃户从土地占有者手中取得的永远耕作权,佃户还可以将田转让他人耕种;定期的,由租佃双方议定租耕年限,订立合约;不定期的,一般为三年以下,随时可以退耕。地租有两种形式:一是死租(固定租额),按水利和土质条件划分租额,每亩租额(谷)一年为1至3石不等,不论年景丰歉,应按租额交清,不得减免;二是分租,以收获时实际产量按固定比例分成,地主最少得40%-50%,最高得60%。在灾歉之年,佃农无法按额交足,地主则可将欠额转为借贷,按高利计息。
  雇工 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少沦为地主的雇工。雇工分长工和短工。长工雇用期一般1年以上,农忙耕田种地,为地主到佃户家挑运租谷,农闲砍柴,做杂工。每年工资,一般有寒暑衣服各1套,稻谷150至300公斤不等;短工,多在农忙季节临时雇用,每天工资大米1至3升,有的只食两餐饭,不给工资。

第二节 土 地 改 革

  1951年1月,县委抽调干部369人,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分别到附城的城西、乌石的大陂、中坝的中心和蓝塘的元吉、加元等5个乡开展土地改革(简称土改,下同)试点工作。同年5月,土改工作队员增至688名,在全县分三批开展土改运动。第一批在第一区(紫城、附城、乌石)、第二区(中坝、敬梓)、第六区(蓝塘、凤安)的35个乡(镇)开展土改。结束后,先后铺开第二批87个乡(镇)和第三批44个乡(镇)。整个土改过程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组织阶级队伍。召开各种会议,大张旗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广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等,明确土改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做法。同时按照“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改总路线和总政策,进行访贫问苦,扎根串连,整顿基层组织,培训土改积极分子;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人口、土地、劳力、财产等调查登记,斗争恶霸和不法地主,镇压反革命。
  第二阶段,划分阶级成分。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依据解放前3年土地占有、劳动或剥削“三把尺子”,采用自报、评议、“三榜定案”的方法,划分阶级,确定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家庭成份。
  第三阶段,没收征收。没收地主的土地、山林、房屋、大农具和其他封建财产(包括祖尝、寺庙的公田、山岭),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房屋。
  第四阶段,土改成果分配。对没收征收的房屋、粮食、耕牛、农具、家具等,按等级搭配优先分给贫苦农民,特别照顾雇农。土地则按人口统一分配。分配原则:以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合理搭配,抽补调整;对地主也分给一份土地,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全县有贫农、雇农和其它阶层劳动者共55908户、195380人,分得土地356556亩(最多的每人分得2.7亩),房屋43707间,耕牛3611头,农具58107件,主要家具90980件,稻谷632.5万公斤。
  1952年底,全县土改基本结束。1953年春,开展土改复查。在复查过程中,根据检查的问题进行补课:对成份错划的审核纠正,果实分配不合理的进行调整,组织不纯的进行整顿健全等。同年3月,土改复查结束后,依法确定土地、房产所有权,向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经过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农村封建土地所有制,解除了对农民的封建剥削;锻炼、培养了大批干部,建立和健全了县、区、乡农民协会及基层政权,农民在政治上成为农村的主人,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

1953年春紫金县第一、二、四、六区土改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表

  表5-1

阶层

户数

人口

占有土地

%

%

土地(亩)

%

人平耕地(亩)

合计

15059

100

67706

100

121193

100

1.79

雇农

1401

9.3

3675

5.5

6502

5.4

1.77

贫农

8787

58.4

36586

54

65348

53.9

1.78

中农

3329

22

18903

27.9

33956

28

1.8

富农

490

3.3

3521

5.2

8069

6.7

2.28

地主

545

3.6

3516

5.2

6625

5.5

1.88

小土地
出租者

75

0.5

210

0.3

341

0.3

1.62

其它阶层

432

2.9

1295

1.9

352

0.29

0.27

  注:表中的第一区含今紫城镇、附城乡、乌石乡;第二区含今中坝镇、敬梓乡;第四区含今苏区乡、南岭乡;第六区含今的蓝塘镇、凤安乡。当时这四个区共有65个乡(镇),只统计48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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