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占有状况
建国前,土地属封建私有制,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买卖有断卖、活卖两种。断卖,由买主永远管业;活卖,则卖主仍有按约赎回权利。土地买卖结果,使大量土地为地主阶级所占有。而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农和雇农。据1950年统计,全县有农户52260户,耕地45.42万亩,每户平均耕地8.69亩。其中,占总人口5%左右的地主占有30%左右的耕地。如蓝塘区共有耕地3.9万多亩,而地主邓板粦一家则占有3000多亩。中坝中心乡塔凹村共105户,全村有耕地面积578亩,其中张仅光一户就占有耕地326亩;靠租田耕和做长工的有86户。
二、地租和雇工剥削
地租 地主占有的土地,大量都租给佃农耕种。耕种所需的种子、肥料、畜力、农具和全部用工,均由佃农负担,每年早晚两造佃农向地主交纳地租,多数交实物。蓝塘区沙塘村地主张伯英,一家6口出租耕地68.8亩,年收地租谷1.005万公斤。租佃的形式,一般有永佃、定期和不定期三种。永佃,是佃户从土地占有者手中取得的永远耕作权,佃户还可以将田转让他人耕种;定期的,由租佃双方议定租耕年限,订立合约;不定期的,一般为三年以下,随时可以退耕。地租有两种形式:一是死租(固定租额),按水利和土质条件划分租额,每亩租额(谷)一年为1至3石不等,不论年景丰歉,应按租额交清,不得减免;二是分租,以收获时实际产量按固定比例分成,地主最少得40%-50%,最高得60%。在灾歉之年,佃农无法按额交足,地主则可将欠额转为借贷,按高利计息。 雇工 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少沦为地主的雇工。雇工分长工和短工。长工雇用期一般1年以上,农忙耕田种地,为地主到佃户家挑运租谷,农闲砍柴,做杂工。每年工资,一般有寒暑衣服各1套,稻谷150至300公斤不等;短工,多在农忙季节临时雇用,每天工资大米1至3升,有的只食两餐饭,不给工资。
第二节 土 地 改 革
1951年1月,县委抽调干部369人,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分别到附城的城西、乌石的大陂、中坝的中心和蓝塘的元吉、加元等5个乡开展土地改革(简称土改,下同)试点工作。同年5月,土改工作队员增至688名,在全县分三批开展土改运动。第一批在第一区(紫城、附城、乌石)、第二区(中坝、敬梓)、第六区(蓝塘、凤安)的35个乡(镇)开展土改。结束后,先后铺开第二批87个乡(镇)和第三批44个乡(镇)。整个土改过程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组织阶级队伍。召开各种会议,大张旗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广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等,明确土改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做法。同时按照“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改总路线和总政策,进行访贫问苦,扎根串连,整顿基层组织,培训土改积极分子;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人口、土地、劳力、财产等调查登记,斗争恶霸和不法地主,镇压反革命。 第二阶段,划分阶级成分。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依据解放前3年土地占有、劳动或剥削“三把尺子”,采用自报、评议、“三榜定案”的方法,划分阶级,确定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家庭成份。 第三阶段,没收征收。没收地主的土地、山林、房屋、大农具和其他封建财产(包括祖尝、寺庙的公田、山岭),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房屋。 第四阶段,土改成果分配。对没收征收的房屋、粮食、耕牛、农具、家具等,按等级搭配优先分给贫苦农民,特别照顾雇农。土地则按人口统一分配。分配原则:以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合理搭配,抽补调整;对地主也分给一份土地,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全县有贫农、雇农和其它阶层劳动者共55908户、195380人,分得土地356556亩(最多的每人分得2.7亩),房屋43707间,耕牛3611头,农具58107件,主要家具90980件,稻谷632.5万公斤。 1952年底,全县土改基本结束。1953年春,开展土改复查。在复查过程中,根据检查的问题进行补课:对成份错划的审核纠正,果实分配不合理的进行调整,组织不纯的进行整顿健全等。同年3月,土改复查结束后,依法确定土地、房产所有权,向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经过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农村封建土地所有制,解除了对农民的封建剥削;锻炼、培养了大批干部,建立和健全了县、区、乡农民协会及基层政权,农民在政治上成为农村的主人,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
1953年春紫金县第一、二、四、六区土改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表
|
阶层 |
户数 |
人口 |
占有土地 |
|
户 |
% |
人 |
% |
土地(亩) |
% |
人平耕地(亩) |
|
合计 |
15059 |
100 |
67706 |
100 |
121193 |
100 |
1.79 |
|
雇农 |
1401 |
9.3 |
3675 |
5.5 |
6502 |
5.4 |
1.77 |
|
贫农 |
8787 |
58.4 |
36586 |
54 |
65348 |
53.9 |
1.78 |
|
中农 |
3329 |
22 |
18903 |
27.9 |
33956 |
28 |
1.8 |
|
富农 |
490 |
3.3 |
3521 |
5.2 |
8069 |
6.7 |
2.28 |
|
地主 |
545 |
3.6 |
3516 |
5.2 |
6625 |
5.5 |
1.88 |
|
小土地 出租者 |
75 |
0.5 |
210 |
0.3 |
341 |
0.3 |
1.62 |
|
其它阶层 |
432 |
2.9 |
1295 |
1.9 |
352 |
0.29 |
0.27 |
注:表中的第一区含今紫城镇、附城乡、乌石乡;第二区含今中坝镇、敬梓乡;第四区含今苏区乡、南岭乡;第六区含今的蓝塘镇、凤安乡。当时这四个区共有65个乡(镇),只统计48个乡。 [1] [2] [3] [4] [下一页] |